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649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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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涂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涂淑雯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簽立,貸款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500,000元整之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申請書上並載明貸款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0.78%,機動調整計算利息;

惟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債權人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4,287,242元整,爰依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等規定,債務人應負清償借款之責。

(二)綜前所述,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

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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