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650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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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陳瑞斌
債 務 人 蘇泓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本件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未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查債權人前因另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故就同一債權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在新台幣1,909,478元及約定之利息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95年度票字第17713號民事裁定准予執行且確定,債權人並據以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同時受償在案,是債權人迄今尚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債權金額及其利息仍未受償,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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