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695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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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穆勸文
債 務 人 穆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穆勸文前於民國99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穆建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51,99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穆勸文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7,175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穆建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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