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41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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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致豪
債 務 人 楊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璧如於民國91年6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7536元整及自民國094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094年0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753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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