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516,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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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16號
債 權 人 南國都會神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文津
債 務 人 郭連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已屆期未繳交之管理費新臺幣10,8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管理費。

債權人就前述已屆期管理費之請求,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其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管理費,因債權尚未屆期,此部分管理費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即屬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者,故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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