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783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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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39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建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為「高雄市○○區○○里○○○村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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