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25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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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張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四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8%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五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30,000元之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九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7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27,853元正。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十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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