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25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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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蕭哲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蕭哲勇於94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400元,延滯第2個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蕭哲勇自94年06月至95年0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158,078元,但於104年5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72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58,803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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