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25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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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佳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林佳佑於民國104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01月22日 起至民國111年01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0000000 000000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 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 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92150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4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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