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35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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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4號
債 權 人 李政龍
債 務 人 陳德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五,超過六個月者,按每月三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本件債權人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另請求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至103年12月4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及本票,其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為103年12月4日,且兩造間並無債務人於約定清償日前應給付利息之約定,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向債務人請求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本件債權人關於前述利息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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