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8440,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璧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債務人係設籍於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對債務人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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