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19324,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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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4號
債 權 人 盧琮仁
債 務 人 徐偉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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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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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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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偉晏│25,000元│CH657426│101年3月22日│101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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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徐偉晏│20,000元│CH657427│101年3月22日│10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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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徐偉晏│20,000元│CH657428│101年3月22日│101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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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0│101年3月22日│10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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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1│101年3月22日│10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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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2│101年3月22日│101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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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3│101年3月22日│1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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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4│101年3月22日│10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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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5│101年3月22日│10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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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6│101年3月22日│102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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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徐偉晏│20,000元│CH657437│101年3月22日│102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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