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21156,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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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6號
債 權 人 許茂榮
債 務 人 呂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及按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記載受款人之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執票人行使權利時,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為權利人,易言之,背書之連續乃權利人資格之證明,亦即執票人行使權利之要件,持有背書不連續之本票執票人既不能證明其為真正票據權利人,自不能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5至13所示本票,乃以第三人許輝榮為受款人之記名票據,其轉讓自應以背書及交付為之。

而聲請狀中僅有檢附本票正本之影本,尚不能證明原票載受款人許輝榮已將前述本票背書轉讓予債權人。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通知債權人就其何以有權主張票據權利一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惟債權人於收受該通知後,迄今仍未就前開事項予以補正,則債權人縱執有前開本票,亦無法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而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

是債權人就附表編號5至13所示本票對債務人之請求,自其聲請以觀,並無理由,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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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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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支票提示日 │ 利息起算日 │背書人│票據│備考│
│    │          │(新臺幣)│          │            │或本票到期日│            │      │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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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邱重發    │60,000元  │KK0000000 │73年6月12日 │73年6月12日 │73年6月15日 │呂進財│支票│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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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獅皇廣告企│73,000元  │MA0000000 │73年7月10日 │73年7月10日 │73年7月13日 │呂進財│支票│准許│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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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洪吉利    │52,000元  │AM574003  │73年7月25日 │73年7月25日 │73年7月28日 │呂進財│支票│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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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邱重發    │37,000元  │NL0000000 │73年8月30日 │73年8月30日 │73年9月3日  │呂進財│支票│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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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呂進財    │150,000元 │TH052086  │75年2月25日 │90年2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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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77  │75年2月25日 │75年3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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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78  │75年2月25日 │75年4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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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79  │75年2月25日 │75年5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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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80  │75年2月25日 │75年6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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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81  │75年2月25日 │75年7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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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82  │75年2月25日 │75年8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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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83  │75年2月25日 │75年9月25日 │------│---│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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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呂進財    │5,000元   │TH052084  │75年2月25日 │75年10月25日│------│---│本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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