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促,446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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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黃淑櫻
債 務 人 展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未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依債權人聲請狀內並未說明本件借款是否定有清償期,且雖檢附存證信函,惟未提出送達證明文件,經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未釋明。

依前開說明,因債務人尚未受催告,自不負遲延責任,本件應自債務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始生與催告同一之效力,故債權人可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主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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