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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許華宗
相 對 人 廖福連即力玉秀之繼承人
廖虹慧即力玉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力玉秀於民國103年4月7日邀同相對人廖虹慧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7月7日。
力玉秀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前述債務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力玉秀已於104年6月6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力玉秀之繼承人,雖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仍未辦理繼承登記,惟皆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力玉秀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力玉秀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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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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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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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南化區 │ 北寮段 │466 │旱│12845.00│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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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南化區 │ 北寮段 │466-4 │旱│12896.00│1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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