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陳玟君
相 對 人 戴德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次按,除民法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戴壽然為擔保第三人戴淑慧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2月6日起至139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張雲權向聲請人辦理信用卡使用,而戴淑慧為附卡持有人,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
詎前述信用卡正卡及附卡所積欠之消費款均未依期繳納,現尚欠帳款106,330元及利息、違約金。
聲請人業就前述債務對張雲權、戴淑慧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並據以強制執行無果,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換發債權憑證在案。
㈢又戴壽然已於100年7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
則依前開說明,相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戴壽然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聲請人自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840號債權憑證、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本利攤還計算表及消費明細、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戴淑慧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戴淑慧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 北文段 │586 │建│50.81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號│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 │
├──┼─┼──────┼────┼────┼─┼─┼─┼─┼─┼───┤
│001 │10│臺南市佳里區│臺南市佳│2層樓房 │20│48│14│83│平│全部 │
│ │ │六安里24鄰延│里區北文│加強磚造│.3│.8│.8│.9│方│ │
│ │ │平路445號 │段586地 │ │1 │0 │0 │1 │公│ │
│ │ │ │號 │ │ │ │ │ │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