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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茍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李智訓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7日起至124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李智訓於94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李智訓自104年1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92,08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李智訓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李智訓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李智訓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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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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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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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新化區 │新興段│42 │建│1329.36 │10000分之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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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新化區 │新興段│42-1│建│6.65 │10000分之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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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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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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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3│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12層樓房│54│54│平│鋼筋│11│平│全部│
│ │3 │正新路363巷 │化區新興│鋼筋混凝│.5│.5│方│混凝│.7│方│ │
│ │ │20號10樓之4 │段42地號│土造 │5 │5 │公│土造│2 │公│ │
│ │ │ │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新興段2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 │
│共有部分:新興段2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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