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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相 對 人 莊謝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莊崇欽於民國84年8月25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3月16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及莊崇欽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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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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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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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舉喜段│508 │建│102.2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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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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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建築│ │ │範│
│ │號│ │ │ │ │ │出│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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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市南區明│臺南市南│2層樓房 │50│50│15│11│平│加強│10│平│全│
│ │3 │興路1129巷16│區舉喜段│加強磚造│.1│.1│.5│5.│方│磚造│.1│方│ │
│ │ │號 │508號 │ │1 │1 │6 │78│公│ │0 │公│ │
│ │ │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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