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司繼,181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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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蘇美華
劉珍芳
劉禹利
劉禹昇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賢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於民國104年6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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