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婚,219,2016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19號
原 告 董明亮
被 告 劉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判決日期及製作日期中關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31日」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2月
31日」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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