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家簡,12,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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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群雄等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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