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32,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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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翁瑞和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保全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811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翁瑞和對於第三人晉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各項薪資債權(包括獎金)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為清理債務,前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乃具狀聲請更生,並陳稱:家庭每月正常所得為其薪津19,273元、二名子女低收入戶生活津貼8,500元及次子之身障津貼4,700元,惟薪資債權於民國104年4月突遭單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二名子女之生活津貼8,500元,於暑假期間暫停發放,致家庭收入減少,如薪資再遭強制執行,無法維持生活及為維護債權人受償公平性之必要,併聲請保全債權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文一件供核,可信為真。

本院審酌如予保全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對於執行債權人而言,故因無法受償而受有不利益,但期間僅60日,尚屬短暫。

相較於債務人之家庭收入,因暑假期間暫停發放二名子女之生活津貼,確有減少之情,且減少比例達家庭總收入26﹪,如再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僅剩餘17,573元供債務人一家五口維持生活必要支出,恐造成債務人一家生活困窘,二者權衡之下,本件顯有予以保全債務人薪資債權之急迫性及必要性,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8月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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