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4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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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 務 人 林彩純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其餘民間債權人或另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
二、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載明債務人為彩純百貨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該商行是否尚在營業?如是,該商行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內容、目前營業狀況為何?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及更生前5年(即自99年7月起至停業止)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請陳報工作內容、工資計算方式、每月工作時數、工作地點、受領工資方式及雇主之聯絡方式),並應提出相關事證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供核。
四、債務人提出之收入狀況,記載過於簡略,請重新報告聲請前二年財產及收支狀況(應詳載自102年7月起至104年6月止之每月收入金額、來源、原因)。
另債務人於調解時表示每月收入僅9,000元,請說明上開收入之來源為何,並應檢附相關事證供參。
五、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記載名下尚有股票,請說明是否有開立集保帳戶及為股票交割而往來銀行帳戶?如有,請提出個人之集保帳戶及股票交易帳戶之存摺影本(含內頁交易明細)到院;
又國人平均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數量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惟債務人均未陳報上開財產,與常情不符,請再查明是否尚有財產資料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提供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保單等)。
六、債務人陳報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5,878元,惟並未提出租賃契約及相關支出憑證,應予補正。
另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9,000元,收入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本件顯無進入更生程序之實益?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或如何擔保該方案之履行?
七、債務人於調解時陳報需接送及支付二名孫子之扶養費,惟本件聲請時所列支出並無扶養費用,請說明二名孫子之年籍資料及目前狀況(如為就學,應載明學校名稱及年級)、債務人是否有負擔二名孫子之扶養費用?如有,每月負擔金額若干?二名孫子之雙親現況為何?為何需由債務人接送及扶養孫子?併請提出二名孫子及其雙親之全戶戶籍謄本供參。
八、債務人請說明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如是,應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如否,應說明實際居住地點及居住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為獨居或與其他親友同住(如有同住親友否,應說明關係及人數)?同住親友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及房屋租金?如有,分擔方式為何?並請修正個人支出金額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九、債務人請說明個人及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老人年金、老農津貼、退休金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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