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58,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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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瑞斌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成立協商之協議
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
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係指有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
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
釋明之。
(四)聲請人自承以自營小吃攤,請說明店名,並提出攤位之照片、相關成本支出收據資料,並說明每月經營小吃攤之淨
收入。
(五)聲請人有臚列3名子女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之「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項目,惟未記載每月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數額,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是否有負擔上開3名子女之
扶養費,如是,則補列每月實際支出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
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補提出。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吉寶網際網路店」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
何時止擔任「吉寶網際網路店」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
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吉寶網際網路店」,
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二)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
、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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