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7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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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俊建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父親曾啟煌現年60歲(43年12月6日生)、母親曾蔡桂香現年為59歲(45年2月25日生),均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說明聲請人父母有何不能工作而須聲請人扶養之情;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
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
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二)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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