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消債更,179,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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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樊憲昌
代 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3年度是擔任電腦維修員,每月收入20,000元,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8月20日起至104年8月19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上開期間之任職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任職期間、
任職期間之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
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二)聲請人自承有向臺灣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惟因臺灣銀行無法就全部債權進行整合,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協商不成
立等語。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示,臺灣
銀行有提出分152期、年利率1.50%、每期還款1,500元之還款方案,不成立之原因為債務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
知簽署協議書10日內未完成簽約手續。
是臺灣銀行既有提出還款方案,則何以聲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協議?請據實
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如有漏未提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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