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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呂李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呂恕行不動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呂恕行(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呂山豬(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4年4月20日死亡)之遺產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恕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呂恕行之監護人。
呂恕行之父親呂山豬於104年4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土地及編號12至13所示之房屋,業經呂山豬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分割結果符合呂恕行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許可等語。
三、經查,呂恕行前經本院於104年6月17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22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呂山豬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等資料為憑,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審酌呂山豬於104年4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土地及房屋,由其子女呂炳鐘、呂恕行、呂崑井、呂金進及呂鋒秋共五人共同繼承,呂恕行之應繼分為5分之1,復觀諸聲請人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土地及編號12之房屋歸由呂恕行分配取得,附表編號10之土地由呂恕行分配取得權利範圍2930分之600,附表編號11之土地由呂恕行分配取得權利範圍3660分之1000,經核符合呂恕行之利益。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受監護人呂恕行就其所繼承呂山豬之遺產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核與受監護人呂恕行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
┌─┬────┬─────────────────┬─────┬───────┬────────┐
│編│ │坐落位置 │ │ │ │
│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 核定價額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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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449-31 │全部 │ 12萬4,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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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3 │2分之1 │ 2萬2,000元 │由呂恕行分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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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8 │2分之1 │ 201萬3,000元 │由呂恕行分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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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18 │2分之1 │ 4萬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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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19 │2分之1 │ 3萬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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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32 │2分之1 │ 35萬6,400元 │由呂恕行分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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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45 │2分之1 │ 18萬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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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560-50 │2分之1 │ 50萬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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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3185 │100分之33 │ 174萬0,2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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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3190 │全部 │ 275萬4,200元 │由呂恕行取得權利│
│ │ │ │ │ │ │ │ │範圍2930分之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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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土地 │臺南市│下營區 │茅港尾│3233 │全部 │ 344萬0,400元 │由呂恕行取得權利│
│ │ │ │ │ │ │ │ │範圍3660分之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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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房屋 │臺南市○○區○○里000號 │全部 │ 2萬4,700元 │由呂恕行分配取得│
│ │ │(稅籍編號:58100227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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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房屋 │臺南市下營區茅港里(汙水處理場) │2分之1 │ 13萬5,300元 │ │
│ │ │(稅籍編號:581002810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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