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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簡晨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士仙
視同上訴人 簡志凌
被上訴人 陳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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