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聲,126,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郭晉欽
郭晉穠
黃璧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104年補字第315號),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