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13,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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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董炳輝
以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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