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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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陳雅君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尚祺、蘇千貞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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