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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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張陳枝
送達代收人 蘇建榮
前原告與被告吳坤泰、李燕蘭、李燕蘭之父親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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