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2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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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江國慶即開元專利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生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524 元(即美金59,975元,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1.822元計算)【計算式:59,975×31.822 =1,908,52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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