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3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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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蔡篤昆
被 告 陳老萬
陳松雄
陳明德
陳永深
陳超興
陳慶祥
陳吳玉女
陳凰生
陳允明
陳淵拓
陳志和
陳志華
陳享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3,4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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