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 郭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麗英、郭懿萱、郭碧龍、郭明輝、蔡明惠、王
玉珠、郭林祝、郭涔元、郭朝陽、陳少騏、陳怡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609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3年度補字第729號│
├──┬─────────┬──────┬──────┬─────┬──────────┤
│編號│ 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公告現值/平 │土地面積 │ 原 告 │公告現值×面積×原告│
│ │ │方公尺(104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比例(元以下│
│ │ │年1月) │ │ │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3,000元 │2,773.48 │108分之20 │3,000元×2,773.48×2│
│ │952地號土地 │ │ │ │0/108=1,540,822元 │
├──┼─────────┼──────┼──────┼─────┼──────────┤
│2 │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3,000元 │606.42 │9分之1 │3,000元×606.42×1/9│
│ │953地號土地 │ │ │ │=202,140元 │
├──┼─────────┼──────┼──────┼─────┼──────────┤
│3 │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3,000元 │430.94 │9分之1 │3,000元×430.94×1/9│
│ │954地號土地 │ │ │ │=143,647元 │
├──┴─────────┴──────┴──────┴─────┴──────────┤
│合計:新臺幣:1,886,609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