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4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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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陳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間請求
退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3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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