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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溫佩妤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0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57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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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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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之聲明│ 571,569元 │ │
│第一項部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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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之聲明│ 521,483元 │103年8月12日起至12│
│第二項部分 │(計算式:6,615÷3×236.5=521,483,│3年4月28日止,共計│
│ │元以下四捨五入) │236.5個月 │
├──────┼──────────────────┼─────────┤
│ │1,093,0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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