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48,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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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8號
再審聲請人 鄭德効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聲請
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然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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