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49,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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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李玉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盈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盈源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5,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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