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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杜明忠
被 告 郭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13,674 元(5,292 元×1658.61 +5,900 元×90.9=9,313,674 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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