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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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簡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永上等8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依序為1/6、50/50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646元【計算式:(766.65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7,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原告應有部分】=894,425元)+(1544.75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8,369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0/501【原告應有部分】=1,290,2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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