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7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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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憨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忠、陳世文、陳松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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