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補,58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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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姜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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