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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建隆
楊善群
王振芬
呂秀華
俞鵬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鎮名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方建隆、楊善群、俞鵬程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27,5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
上訴人王振芬、呂秀華之上訴利益均為500,000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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