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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黃明修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蘇蓉芝律師
被 告 楊嬌霞(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玟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余龍如(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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