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13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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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李合堯 通訊處:臺南市○里區○○○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李林英花核
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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