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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 告 簡張秀貞即黃張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6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受僱人陳項源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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