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14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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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鄭凱中
訴訟代理人 王玉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怡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原告復於民國104年7月8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將臉書(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in.wu.52)個人網頁如該聲請狀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刪除,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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