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
原 告 鄭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林文柱
林照子
林玉葉
林美月
林文賢
林文財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林萬清
陳林流
蘇志鴻
蘇雅玲
蘇國凱
蔡蘇寶貴
陳蘇秀蘭
蘇金水
蘇金泉
施林格春
張林碧子
陳林登子
林清安
薛張錦秀
吳林里子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
被 告 張金寶
張丁在
林滿吉
葉林朝子
林吳惠美
林瑞龍
林榮俊
林淑芬
林金火
黃春榮
黃春生
王雙喜
張淑楨
王合象
王春貴
劉張玉蘭
張淑釵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 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
杜穆妮
杜晉銘
林秀玉
林戴玉貴
康慈喜
戴震銘
戴圳欽
戴英女
戴順成
杜令珍
杜志富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
被 告 杜家明
杜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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