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4,訴,1313,2016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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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啟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銘洋等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7, 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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